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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与公证要双方到场吗

发布时间:2026-01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赠与公证需双方到场的直接回复,我们可以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中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,可以向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。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,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;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的公证,可以适用前款规定。” 同时,公证程序中要求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、意思表示自愿性进行实质审查,而双方到场是核实该内容的核心方式。对于赠与公证而言,只有赠与人和受赠人亲自到场,公证员才能当面确认双方是否出于真实意愿实施赠与行为,确保公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。因此,从法律适用角度,赠与公证原则上需双方到场,以满足公证法对公证程序合法性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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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与公证过程中若忽视相关细节,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,以下是需要注意的风险点及实例说明。
1. 赠与意愿不真实导致公证无效的风险:例如,赠与人因受胁迫(如亲属以“断绝关系”威胁)被迫到场办理公证,事后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公证,此时受赠人无法依据公证文书取得财产,还可能因财产已使用产生经济纠纷。
2. 未到场导致公证程序瑕疵的风险:例如,受赠人未到场,由他人代签文件办理公证,后续赠与人反悔时,可主张公证程序违法,法院可能认定公证无效,受赠人无法获得赠与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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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赠与公证时,部分人可能因不了解规定出现错误操作,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行为需注意规避。
1. 委托他人代签赠与协议:部分人因工作繁忙让朋友或亲属代签赠与合同后直接去公证,这种行为会导致公证失败,因为公证处需核实本人意愿,代签无法证明赠与/受赠的真实性。
2. 隐瞒财产共有情况:若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仅一方到场办理公证,未提供另一方的同意证明,会导致公证内容无效,后续可能引发财产纠纷。
3. 未核实公证处资质直接办理:部分人选择非正规机构办理“公证”,结果出具的文书不被法律认可,不仅浪费时间金钱,还可能导致赠与行为无法生效。
如果你曾出现类似错误操作或担心流程有瑕疵,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补救措施,避免后续产生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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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与公证的办理并非完全“一刀切”,存在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办理要求,以下是常见情形及影响说明。
1. 赠与人或受赠人因重大疾病无法到场:若一方因中风、癌症晚期等无法亲自到场,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员上门服务,此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,若未申请上门直接委托他人代办,会导致公证失败。
2. 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:若受赠人因精神疾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,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到场办理,但需提供法院指定监护的文书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证明,若仅提供户口本等简单材料,公证处可能不予受理。
3. 赠与财产为异地不动产:若赠与的是异地房产,部分公证处要求双方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,若未按要求选择公证处,会导致公证文书无法用于房产过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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